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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5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提高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天津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
    一、《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小学校采用校外配餐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是我市中小学生解决午餐的一种重要途径,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近年来,市教委印发文件,持续对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规范。2019年,市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中小学校校外配餐中部门职责、引入程序、社会监督、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
    为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提高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水平,切实维护学生、家长权益,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三十三条,分总则、配餐企业选择和退出、日常管理、监督共治、考核与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主要对我市中小学校采取校外配餐方式为学生供餐过程中,明晰部门职责和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校外配餐企业招标入围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家长进行遴选、执行精细的校内管理措施、健全有效的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实行广泛的家校联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三、《办法》的核心规定有哪些?

    一是《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外配餐的订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学生和家长要求回家就餐或送餐、带饭到校就餐的,学校不得拒绝。

    二是《办法》明确了学校使用校外配餐企业的选取确定程序。
    第一步,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招标时,要邀请学生家长代表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公证机关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步,学校成立由学校、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组成的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餐企业距离学校远近、配餐企业供餐能力等因素,在准入配餐企业中遴选出不少于3家配餐企业,作为本校配餐服务的备选企业,并对遴选确定的配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三步,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家长,从遴选确定的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以及最终的餐标。 

    三是《办法》限定了为中小学校提供校外配餐服务的企业应该具备的基础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清真餐配送企业需具备清真餐配送条件;
    (三)具备3年以上餐饮业经验,信用良好,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五)近3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六)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面积(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的区域)不低于600平米,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七)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餐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自有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八)设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九)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
    (十)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须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90天以上;
    (十一)配合学校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考察监督,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二)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四是《办法》规定了取消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供餐资格的“一票否决”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撤销营业执照;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
    (四)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
    (五)出现降低配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配餐食谱,经学校约谈警告后,仍不进行改正;
    (六)在学校进行的配餐学生满意度调查中,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
    (七)转包、分包配餐业务,擅自变更配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行为。

    五是《办法》细化了学生及家长在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中的参与监督形式。
    学校要公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学校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邀请有陪餐意愿的家长代表,前往学校进行陪餐;学校应要求配餐企业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接入本校,并不定期邀请家长代表查看视频监控;学校每学期要至少组织2次家长代表对配餐企业的集中抽查走访;学校要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学生和家长对校外配餐质量、重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将满意度调查数据运用到日常管理过程中。

    相关链接: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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