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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十项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13  来源:楚雄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楚雄市灵秀小学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新进展。
    楚雄市灵秀小学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十项规定
    一、学校成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副组长:副校长;成员:各科室主任、财务人员)和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务主任担任),负责对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总务处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责任科室,对工作开展承担直接责任。
    三、总务处应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和《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四、总务处、教导处在学年初,应根据上级要求,认真排查摸底,确定补助对象,做好受助学生情况(花名册)公示。在日常工作中,如有学生学籍变动(转入或转出等),应及时上报市教育体育局,确保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学校根据上级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与供货商签订合同,明确责任,规范采购工作。
    六、总务处应向供货商索证索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食谱(牛奶+X),做好营养餐的验收、入库、试餐、发放、留样和管理工作。
    七、营养餐实行统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就餐(不得发放现金),现场发放确认签字,由总务处工作人员轮流负责。
    八、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惠民资金(现标准:每生每天补助5元,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每生每年营养餐就餐累计不得少于200天)。
    九、总务处应及时(每周)整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痕迹档案,及时记账,规范财务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十、总务处、教导处应定期做好学生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和监测评估工作,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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