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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出台意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核心提示: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0日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指出,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中新社
北京2月10日电 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10日在北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指出,要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意见指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意见称,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强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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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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