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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鳖、乌龟、牛蛙等动物未列入禁食范围内,是否可以食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核心提示:2020年3月4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贯彻落实人大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的通知》,重要目的是加强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指导,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不同类型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象、管理范围以及不同类型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要求。

    2020年3月4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贯彻落实人大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的通知》,重要目的是加强对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指导,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不同类型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对象、管理范围以及不同类型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要求。

    从管理上,水生野生动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另一类是珍贵、濒危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均未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相关决定以及有关解读的禁食范围。


    两栖爬行动物介于陆生和水生之间,比如龟鳖类和蛙类,如何确定按照水生动物还是陆生动物进行管理。
   
    《决定》出台后,为进一步界定两栖爬行动物的管理,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协商,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布推广的水产新品种等作为划分依据,将列入上述名录的两栖爬行动物明确由农业农村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其中包括了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鳖和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可以养殖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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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特别是滥食野生动物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还会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决定》的出台,为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提供了更加严格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决定》的贯彻落实为契机,推动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要积极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有效实施。 


    二、加强衔接配合,形成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合力 


    要做好《决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制度合力。要协调好有关名录的关系,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和完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执法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形成机制合力,提高《决定》执行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根据《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联合相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非法水生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交易,斩断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要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将打击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捕捞贩卖等行为作为渔政执法重点,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种、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要强化以案说法,适时公开一批典型案件,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四、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负责的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完善工作规范和办事指南,按照《决定》要求严格审批管理,确保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要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档案和标识制度,推动水生野生动物动态化、可追溯管理。要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对于标识管理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执行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未取得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五、做好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强化法治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等机会,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彻底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生存土壤。要发挥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各种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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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野生动物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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