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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核心提示:《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其进行了解读。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和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多次强调要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今年8月总书记再次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9月10日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专题调研,旨在加快建立法治化长效机制,以法治方式对浪费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因此,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增加反对餐饮浪费条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和实际行动,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是切实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的重要举措
    节俭节约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和价值追求,无论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还是个人层面,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近年来,深圳市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光盘行动,浪费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受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风气和不文明消费习俗的影响,餐饮浪费现象仍较为突出。因此,有必要通过文明行为立法进一步弘扬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思想观念,加强组织实施和宣传引导力度,切实培养节约习惯,提高市民文明素养,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增加对文明健康饮食、反对餐饮浪费的倡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反对餐饮浪费工作,进一步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决定》增加对文明健康饮食、反对餐饮浪费的倡导规定,一是鼓励文明健康饮食,倡导注重膳食平衡、按需按量搭配食物、使用公筷公勺等;二是反对餐饮浪费,倡导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食物打包、办理婚丧嫁娶和其他礼仪活动从简用餐,不制作和传播宣扬暴饮暴食的作品和信息等。(第二十三条)
    (二)强调餐饮经营者在节俭消费中的引导推动功能
    餐饮经营者涉及食物生产、加工、消费服务的全过程,既是反对餐饮浪费的主体,又能在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在餐饮消费中节俭消费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决定》明确,餐饮经营者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切实减少餐饮浪费,一是倡导餐饮经营者建立节俭消费提示制度、在菜单上标注份量、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餐后主动协助打包等;二是鼓励餐饮经营者创新推出有利于减少餐饮浪费的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三是鼓励餐饮经营者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地处置余量食物,从源头实现节俭节约,避免浪费。(第二十四条)
    (三)发挥各机关团体的带动作用
    制止餐饮浪费,必须切实加强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让“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成为机关干部职工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决定》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餐制度,切实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配餐;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食堂管理,把反对餐饮浪费作为日常教育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四)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为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强化监管机制,多措并举反对餐饮浪费行为,《决定》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反对餐饮浪费。一是商务部门应当完善餐饮业标准体系,制定反对餐饮浪费行为标准、规范和指南;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价体系,推动餐饮经营者加大反对餐饮浪费工作力度;三是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布针对不同人群的膳食指南;四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反对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范围,建立机关食堂反对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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