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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加强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6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核心提示:为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切实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结合广东省工作实际,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加强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粤市监〔2023〕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校、省属技工院校,省属中小学校,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督促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切实守护校园食品安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加强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7日
    广东省加强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护广大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推动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相关人员准确把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涵,规范学生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落实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
    (一)校外供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配送等经营活动,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校外供餐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各项要求。
    (三)校外供餐单位要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持续保持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生产经营条件,单班加工制作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止餐饮浪费等制度以及加工操作规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落实对食材供应商实地考察,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原料审核关。
    (四)校外供餐单位要推进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体系建设,保持体系持续、良性运行。
    (五)校外供餐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为中小学供餐的校外供餐单位,不得外购熟食、凉菜,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提供冷荤类食品、生食类、三明治、凉皮、裱花及冷加工蛋糕等食品。
    (六)校外供餐单位要保持食品加工场所、食材、个人等卫生清洁,强化对场所环境、餐饮具等开展清洁消毒效果的评价检测;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存放、接触、加工制作上述食品的容器、工用具要有明显的区分标示并分开存放、制作,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要煮熟煮透,优化加工制作及配送时间控制,确保餐食到校中心温度达60℃以上。
    (七)校外供餐单位要加强人员健康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落实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严重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者感染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杜绝从业人员“带病上岗”污染食物。
    (八)校外供餐单位要定期检查冷冻(冷藏)设施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按食品标签注明的贮存温度保存食物,确保水和食品原材料安全,及时清理过期食品。
    (九)推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分装间(专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留样冰箱等重点场所实现互联网+视频监控全覆盖,主动接受学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推进校外供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二、切实落实订餐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订餐学校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强化校(园)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十)学校应当依法依规选择符合要求的校外供餐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和相应供餐能力、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供餐单位,与之签订供餐合同,明确双方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十一)学校要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校外管理措施,督促委托的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配餐食品的查验和分发,做好制售时间、运输时长、到校温度、供餐数量等记录;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要保障就餐环境整洁卫生,提醒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对每餐配餐食品按规定量在冷藏条件留样48小时以上。
    (十三)学校要严格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反馈和解决陪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不定期组织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
    (十四)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检查制度,学校相关负责人应会同家长代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校外供餐单位现场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使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对校外供餐单位开展每日巡查,建立检查、处置情况台账,发现问题隐患应及时督促校外供餐单位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重要问题要向属地市场监管、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十五)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学校要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全面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校长应每月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关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工作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学校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协议),报告属地市场监管、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退出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食品经营许可超过有效期的;
    2.发生较大或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较大或以上舆情事件的;
    4.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或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通报的。
    (十六)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处置方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三、切实落实属地及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监管。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监督管理要求,联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各校外供餐单位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交叉监督检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校外供餐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1次)。
    (十八)各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十九)县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订餐学校落实供餐单位招标、学校领导陪餐、日常管理、巡查检查等制度,要求学校对抽查或陪餐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跟踪整改。要定期综合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等各方对校外供餐单位意见建议,对发现问题较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的供餐单位坚决取缔;要预备应急供餐的校外供餐单位,发生应急情况由备选单位及时补位,掌握学校供餐主动权。
    (二十)各级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收集掌握辖区供餐单位、订餐学校、每日供餐量、供餐配送等情况,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通报属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对订餐学校的常态化抽查、提醒整改等工作机制,督促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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